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02-09

文号

财税字〔1996〕10号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6-0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