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02-16

文号

财税字〔1996〕23号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6-02-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