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12-12

文号

财税字〔1996〕65号

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6-12-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