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12-11 文号 财税字〔1996〕100号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6-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