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12-11

文号

财税字〔1996〕100号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6-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