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07-02

文号

财税字〔1997〕87号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7-07-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税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