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11-25

文号

财税字〔1997〕116号

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7-11-2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922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11起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