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税则号列1001.1000 |
2.其他小麦税则号列1001.9090 |
3.稻谷税则号列1006.1090 |
4.糙米税则号列1006.2000 |
5.精米税则号列1006.3000 |
6.碎米税则号列1006.4000 |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