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10-23

文号

国税发〔1997〕164号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7-10-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