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01-28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5号

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7-01-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