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08-11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58号

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7-08-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