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7-10-07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7-10-0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