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3-02

文号

财税字〔1998〕29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3-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