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3-02 文号 财税字〔1998〕29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3-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