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4-01

文号

财税字〔1998〕60号

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4-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