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6-09 文号 财税字〔1998〕93号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6-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