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12-24

文号

财税字〔1998〕177号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1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