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12-24 文号 财税字〔1998〕177号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1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