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7-23

文号

国税发〔1998〕118号

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7-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