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9-23

文号

国税发〔1998〕152号

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9-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