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2-26

文号

国税函〔1998〕124号

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8-02-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增列我省瑞丽海关作为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请示》(云国税发〔1997〕128号)收悉。经研究,考虑到瑞丽海关是云南省出口卷烟的主要口岸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云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卷烟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同意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从瑞丽海关出口的卷烟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