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3-23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64号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1998-03-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