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02-11

文号

财税字〔1999〕21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9-0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