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12-24

文号

财税字〔1999〕29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9-1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