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08-05

文号

国税函〔1999〕533号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9-08-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