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12-30

文号

国税函〔1999〕940号

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9-12-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