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0-01-30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成文日期:2000-0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