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0-01-30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成文日期:2000-0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