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0-10-09

文号

国税函〔2000〕778号

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10-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