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04-17 文号 财税〔2001〕45号 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4-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