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04-17

文号

财税〔2001〕45号

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4-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