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04-19

文号

财税〔2001〕73号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4-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