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08-23

文号

财税〔2001〕144号

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8-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