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01-20

文号

国税函〔2001〕10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1-01-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2000〕40号)收悉。来函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