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承租运输经营权从事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一)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