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09-24
文号
国税函〔2002〕851号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11号。继续执行至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