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09-18

文号

国税函〔2002〕875号

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2-09-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