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02-20

文号

财税〔2003〕36号

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02-2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系列越野车和小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1)》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猎豹牌系列越野车和小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越野车和小客车的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