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05-08
文号
财税〔2003〕112号
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