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08-08

文号

财税〔2003〕169号

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08-0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