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09-30
文号
国税函〔2003〕1111号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继续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