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截止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深入分析本地区认定工作进度缓慢的原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凡在此前不能完成认定工作的,应当于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要坚持对还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税款。同时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中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时将其纳入税务监管之中。
三、按照总局国税函[2003]1322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地方税务局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在
四、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和《增值税一般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书面上报一次,并电传至(010)63417972.2003年11月份统计表,应于
附表1: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08 194
河北 348 6114
山西 94 1011
内蒙 53 46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290 0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7837
青岛 182 90
河南 191 9273
湖北 311 2965
广东 289 155
深圳 586 80
上海 1578 1743
江苏 2169 1705
浙江 296 236
宁波
安徽 146 909
福建 198 8262
厦门 168 261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20 0
四川 32 0
重庆 321 1184
贵州 78 3146
云南 0 0
陕西 151 3075
甘肃 148 525
青海 6 143
宁夏 36 139
湖南 62 0
西藏 0 0
合计 10021 122236
附表: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