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12-26

文号

国税函〔2003〕1387号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12-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