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方税务局上报总局的资料统计,截止
一、各地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最迟不得超过
二、各地要将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务机关户数和中介机构户数于
三、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并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下列地区由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于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