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6-03-29

文号

财税〔2006〕41号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6-03-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