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5-01-17

文号

国税函〔2005〕61号

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01-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