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1-19

文号

国税函〔1998〕36号

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8-01-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