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12-29

文号

国税函〔1999〕941号

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9-12-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406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仍然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其行业管理没有经费来源,以及1999年度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摊提1000万元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二、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数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三、原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