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6-12-31

文号

国税函〔1996〕744号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6-12-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