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08-27
文号
国税函〔1999〕587号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