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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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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5-12

文号

国税函〔2008〕438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8-05-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