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标题

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9-04-09

文号

国税办发〔2009〕36号

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已下发的税务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中添加了关联业务申报模块,并组织了测试验收。现将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升级补丁下发,补丁升级有关要求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税务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22号)。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