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9-10-22
文号
国税函〔2009〕587号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