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企业所得税 > 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3-10-21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