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9-03-11

文号

国税发〔1999〕41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9-03-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